原阳县法院大力开展司法救助

为弱者撑起一片晴天

  发布时间:2013-07-12 17:35:56


    2000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了《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正式建立了司法救助制度。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司法救助规定》实施的十几年来,虽然救助工作存在开展不平衡,救助的体制、机制亦不完善,司法救助的覆盖面和力度不能满足社会需求等一些问题。但不能否认司法救助制度切切实实的帮助了一大批因诉讼费问题带来的诉讼困难,解决了那些“有理无钱”当事人的诉讼难题。

    原阳县法院秉持“明法致公、秉廉励业、公正立信、常思为民”的院训,高度重视制度建设,尤其注重在司法救助制度,该院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及时应用在司法过程中。十几年来,司法救助制度为老百姓撑起了一片法律的晴天。根据《司法救助规定》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制度,切实保证“有理无钱”的当事人也能打官司。

    一是明确对象,规范救助。将司法救助对象明确为:对追索抚养费、抚育费、赡养费、人身伤害赔偿金、劳动报酬且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以及农民工、下岗职工、残疾人等特困群体。

    二是方便申请,简便手续。关于司法救助的若干规定印制成诉讼指南放置于立案大厅供当事人随时取阅,只要符合条件,通过窗口即可获得救助,极大地方便了经济困难的当事人。

    三是明确程序,夯实责任。当事人到立案庭立案,同时有证据证明并经调查核实确实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填写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申请表,统一由立案窗口进行审查并报批。

    切实实施法律救助,绝不是权宜之计,它确保了司法公正,维护了社会正义,实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归根到底是为了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原阳县法院心系百姓,为民排忧,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利益,赢得了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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