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未买交强险 依法担责后悔迟

  发布时间:2013-07-11 09:23:30


    新购买的车辆,未来得及购买交强险侥幸上路行驶,不幸发生事故致对方伤亡,公安机关认定对方负事故主要责任,但赔偿责任如何承担?7月11日获悉,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原告的各项损失首先由被告在交通强制险范围和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由被告按照事故责任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车辆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而交强险为国家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原告的各项损失应首先由被告在强制险范围和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由被告按照事故责任赔偿,遂作出以上判决。

    宣判后,被告追悔莫及,自己一时的侥幸付出了很大的经济代价,感到对其教育深刻,并表示以后一定要遵章行驶,依法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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