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提供婚礼录像服务 录像损毁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13-07-08 15:41:33


    原告袁川于2012年10月15日到被告刘杰所开的某某婚庆摄影部进行婚庆摄影,并与被告签订了套系金额1600元的摄影合约单,并附有包括录像及制作VCD的免费服务项目。因被告将原告婚礼的录像资料损毁,原告认为对自己及家人的精神造成了很大的伤害,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被告辩称许诺原告的是被告只为原告提供帮忙录像,并不是附随义务。只同意赔偿200-3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袁川与其妻子在被告处摄影,与被告签订有摄影合约单,被告同时提供免费的婚礼录像,原、被告双方已形成了摄影、录像服务合同,被告即负有按原告要求将婚礼全过程进行录像并制作成光盘交付给原告的义务。被告的照相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由于被告所提供的录像师的过错行为致使见证原告与其妻子美好婚姻的录像资料不复存在,加之婚礼不可重复的客观性,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精神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伤害,为此,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其精神抚慰金的理由正当,但对赔偿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其请求数额较高,以3000元予以酌定,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判决被告刘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袁川精神抚慰金3000元。(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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