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后指使驾驶员逃逸 指使人与驾驶员皆获刑

  发布时间:2013-07-08 15:40:46


    他人醉驾摩托车追尾自家拖拉机,为防止对方讹钱和自己挨打,肇事者拨打110报警后边指使驾驶员开车逃逸。7月5日获悉,延津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铭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罗瑞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2年10月2日晚上8点,罗瑞给刘铭打电话,让他帮忙卖玉米种。刘铭(无驾照)骑摩托车到罗瑞家后,帮忙装装车,然后开着罗瑞的无牌照拖拉机,载着罗瑞(坐在后面斗里)开往石婆固派出所东边路北的收粮点。卖过种子后,刘铭便开着拖拉机返回家中。在经过路口等红灯的时候,突然听到拖拉机后面拖斗“砰”的一声响。刘铭和罗瑞赶忙下车,发现一辆摩托车撞上了,人在地上躺着,满身酒气,不省人事。(后医治无效身亡)罗瑞赶忙掏出手机拨打了120,随后又拨打了110报警。打过电话后,刘铭问罗瑞接下来怎么办,罗瑞说:“这事儿不是我们的责任,你赶紧把拖拉机开回家,要不对方该讹钱儿了。”罗瑞在现场等了一会儿,没见120来,也没见110来,就径自回家了。回到家后罗瑞便和刘铭商量这事儿该咋办,当时都认为摩托车醉驾撞到自家车后,不是这边的责任。罗瑞便交代刘铭这事儿谁都不能说,到死也不能说。提心吊胆过了15天后,刘铭和罗瑞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县公安局刑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瑞指使他人违章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被告人刘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且罗瑞指使刘铭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二被告人均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和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延津法院作出如上判决。(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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