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恤金不属遗产 继子女私自领取当返还

  发布时间:2013-07-05 09:36:54


    丈夫病故之后,单位发放的抚恤金被五个继子女私自领取,而且拒不返还,继母愤而向法院提起诉讼。日前,获嘉县法院对这起发生在继母子之间的抚恤金纠纷案作出判决,限五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抚恤金25000元。

    2000年4月,原告诸爱修(化名)与王某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告与前夫共生育四个子女,王某与前妻共生育五个子女。2012年6月,王某病故,其生前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一次性发放抚恤金43929.6元,丧葬费3957元,被王某的五个子女领取。葬礼结束之后,诸爱修要求得到丈夫的抚恤金,而五个继子女却声称抚恤金已全部用于办理父亲的后事,双方发生纠纷,原告将五个继子女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病故后,所在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向其家属发放了一次性抚恤金,既是对其作为劳动者应当享受的保险待遇,也是对其家属的物质帮助和精神慰籍。抚恤金不是遗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而是用来优抚救济死者的家属,特别是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的。原告作为死者的配偶、五被告作为死者的子女,对该抚恤金均享有取得分配的权利,原、被告虽是继母子关系,但作为死者的亲属,更应该从亲请考虑,互谅互让,协商处理。五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分该款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应当依法将原告应享受的份额予以返还。原告现年76岁,已经丧失劳动能力,虽有四个亲生子女对其尽赡养义务,但毕竟收入有限,从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考虑,在抚恤金的分配上应当对其优先考虑,酌情予以照顾。遂依法判决:一、限五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抚恤金25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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