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理论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发布时间:2013-07-03 10:24:17


    内容摘要:边沁所创立的功利主义法学流派,从个人功利角度来看待法律,在法律思想史上有重要影响作用。本文主要介绍边沁的立法理论法律思想学说,吸收其合理之处,即以利益机制来调节社会,注重个人利益的保护,对我国当前立法和法律改革中不能很好对个人利益保护提供借鉴作用。

    关键词:边沁  法律思想  功利主义  立法理论  法律改革

    边沁(Jeremy Bentham,1748—1832)是功利主义法学的创始人,分析法学的先驱,先后就读于牛津皇家学院和林肯学院,深受洛克、休谟和爱尔维修的影响,毕业后一度从事律师行业,当时他的兴趣却在法理学的研究和英国法律制度的改革,其主要著作有:《政府片论》、《道德与立法原理》和《法律概要》等

    一、边沁法律思想的哲学基础:功利主义

    从哲学上说,功利主义是一种以理性为依据的规范性学说,主张必须从行为的效用和有用结果上来判断人的行为。换句话说,功利主义作为一种道德理论,它把社会福利或个体的幸福看做是最终的价值,任何人、任何行为以及任何事物在价值上的高低,完全取决于他们在多大程度上有利于增进这一最终价值。所谓功利原理是指这样一种原理:“它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少利益有关者之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此种幸福的倾向, 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我说的是无论什么行动, 因而不仅是私人的每项行动, 而且是政府的每项措施。简单地说,对个人行动与政府措施的评价,都完全可以以其是否能够增大或减少“幸福”作为标准。”[1]为什么功利原理具有如此崇高的地位,能够取代以往一切对政治、法律、社会制度的评价标准呢? 边沁认为,这是人的天性中“趋乐避苦”的趋势所决定的。在他看来:“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即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想要干什么。是非标准,因果联系,俱由其定夺。凡我们所行、所言、所思,无不由其支配:我们所能做的力图挣脱被支配地位的每项努力,都只会昭示和肯定这一点。”[2]

    在边沁之前,法律的原则和标准以正义、自由和理性为主导。边沁功利主义的提出,并将这个原则溶入法律科学之中,应该说在法律的思想中有着革命性的意义,意味着法律指导思想从追求价值和理想,转移到产业革命后追求实际的效果,也意味着法律思想从传统的正义观走到现代实证观。

    二、功利主义的立法学原理

    边沁把功利原则应用立法,提出了他著名的功利主义立法理论。他认为,法律的制定和形成都是人们有意识活动的结果,法学家应为社会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着想,分析法律的内容,使法律不断改进,不断进步,以求得人类的福利。“法律的理由,简单地说,就是它所规定的行为方式的好处,或者是它所禁止的行为方式的祸害。这种祸害或好处如果是真的,就必然会以痛苦和快乐的某种形式表现出来。

    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增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边沁指出,立法时必须以国民全体的快乐为基准。为此,他将快乐分为四项目标:生存、平等、富裕和安全。这四项既是贤明政府的目标,也是立法的出发点和目标。法律的任务在于促使这四项目标的实现。也就是法律要“保存生命,达到富裕,促进平等、维护安全”。[3]

    当然,这四项目标的实现需要法律的程度是不同的,“ 安全”和“平等”是四项目标中最重要的,它特别需要法律的保障。虽然没有直接关于安全的法律。但是可以想象的是没有人会忽视它。不过,没有安全的法律,有关生存的法律是无用的。在个人的安全范围内,个人财产的安全是最基本的,没有财产安全,人们的积极性就会受到挫折,就会妨碍社会的进步。安全乃生命的基础,是人类幸福的首要条件,而人的自然感情对此无能为力,只有由法律保护才能达到。在不违反安全的原则下,立法者应尽量提倡平等,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贵贱和轻重之分。第一种平等是伦理和法律下的平等,因为人们感受苦与乐的感觉是平等的,苦与乐没有高下之分。这种平等在法律上就表现为公正不偏和同罪同罚;第二种平等是经济和财产上的平等,边沁认为这种平等是不存在的,因为财产上的不平等乃是社会发展的前提,平均财产只会侵犯安全,结果是破坏财产。安全同平等相比,安全是第一位的,平等是第二位的。如果两者发生矛盾时,平等要服从安全。法律不关心生存的问题,法律所做的是通过奖赏和惩罚来启动动机,是人们寻求生存的机会。法律也不直接促进富裕,同样也是通过苦与乐的机制使人们追求财富。

    三、功利主义立法理论对当前我国立法和法律改革的影响。

    边沁的以利益为基础的功利主义立法理论,对市场经济下我国的立法实践有一定的借鉴价值。在我国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各种利益要求突出出来,利益冲突随着市场化的深入,越来越表面化,要发展经济,就要求满足社会个人利益,允许自由贸易,保护社会、个人中先富起来的一部分人的经济成果等等。然而当前国家对个人利益保护不够,缺乏一种安全感,中国一些富翁和一些知识分子精英都急于移民国外,导致国家财富外流和人才流失,还有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时常冲突,群体性事件较多,极大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整个社会的和谐。

    法律从根本上说,是调整利益关系的工具,利益调节或再分配是法律的一大职能。在本质上和总体上的一致性并不能掩盖局部的利益关系,透过中国的法律实践,我们能发现某种规律性的倾向,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当两者处于冲突或冲突不严重的时候,习惯、政策和法律强调或保护的是社会利益;在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上,国家权力优于个人权利,既使是纯粹的个人权利,习惯、政策和法律也强调国家权力的干预,长期以往,在政府和人民之间积累了许多矛盾,有时会发生冲突,我国的拆迁问题就凸显了这个问题。

    因此,可吸收功利原则合理之处,从利益角度来治理,并把这种解决办法反映到立法中去,即以立法形式来稳固之,是势在必行。具体说,目前中国存在的一大难题是平衡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而如何在立法中平衡三者,就目前而言,着手点可以是解决个人利益问题,我国当前的现状是过于注重国家的利益,而对人民的利益保护有所欠缺,因此我们进行立法和法律改革,应更多关注人民的利益,国家不要过于与民争利,可以藏富与民,人民更加富裕,那样国家才能更加繁荣富强,更加有利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我们在注重保护公民个人利益时,还要特别关注公民安全,利益有了安全保障,那样人民才能获得幸福,也就是达到功利主义的目的,谋求公民的幸福。

    参考文献:

    [1]谷春德.西方法律思想史[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235-241页.

    [2][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M].商务印书馆,2005.

    [3][英]边沁.政府片论.[M].商务印书馆.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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