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困难了找到朋友借钱,借过几年一直不予偿还,致使朋友反目。7月1日获悉,延津县法院对此案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杨某偿还原告李某借款5000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
原、被告相识多年,2008年的一天,被告匆匆赶到原告处,说有急事需用5000元钱,原告二话不说,从家拿出钱来交给被告,被告遂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写明一个月内还清,超期按月息1.2分支付利息。两年过去了,一直不见被告提还钱的事,后原告打电话询问,被告总是推拖暂时没钱,有了就还原告,后原告经常给被告打电话催要,开始被告还接电话,后来对原告电话开始拒接,无奈,一对朋友终于翻脸,原告来院起诉。
延津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杨某借原告李某现金5000元,并约定了利息,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且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杨某理应偿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