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高庭长,没想到俺的案子还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就主动履行了!”6月20日,当申请人姚光社从河南省获嘉县法院中和法庭副庭长高素兰手中接过28344元执行款时激动地说。
2013年6月份以来,为进一步提高民事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及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案结事了”,获嘉县法院在不断总结执行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积极创新工作方法,适时推出了“调解案件预执行督促程序”,在执行案件正式立案之前,由审判人员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使一批调解案件在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前就顺利地执行完毕,赢得了各方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获嘉县法院规定,凡申请人持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办理执行立案的,由立案庭统一进行预执行登记,填写《预执行登记表》,之后,将相关材料转审判案件承办部门,由原案件承办法官通知有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向其释法,告知其不主动履行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督促其在10日内主动履行。若到期后被执行人仍不主动履行义务,原承办法官要将《预执行登记表》转回立案庭,立案庭正式办理立案手续,将案件转入执行局,由执行局统一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执行。
调解案件预执行督促程序的推行,不仅进一步增强了审判人员的责任感,使审判和执行两个环节有机地统一起来,杜绝了盲目调解现象的发生;而且减少了当事人之间地对立情绪,增加了案件自动履行率,及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减轻了执行工作压力,提高了审判质效,提升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真正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