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盒香烟引矛盾 打架斗殴牢狱灾

  发布时间:2013-06-14 08:51:00


    2012年9月21日晚上,毛某和朋友江某、杨某(已判刑)、王某(已判刑)在街上小饭店喝酒,这时江某的同事胡某打电话过来,让其回单位时帮忙买盒香烟。但江某并没有帮胡某买烟,认为胡某这种让其帮忙买烟的行为是挑衅,遂打电话给胡某让其来单位门口说买烟的事情。两人因语言不合,发生口角推搡起来,此时陪同江某回来的毛某、杨某、王某一看两人打了起来,趁着酒意上前对毛某拳打脚踢。在几人的围攻下,胡某右眼眶内壁骨折,头皮挫裂伤,经鉴定,胡某右眼构成轻伤。

    原阳县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毛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毛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由于毛某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人胡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再犯危险性较小,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经原阳县社区矫正评估后,认为毛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原阳县法院判决毛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

    本案中,顺带买一盒香烟本来是一件很小的事情,可几名被告人却趁着酒意胡乱寻事,结果既伤害了同事感情,又给家人、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自己也受到法律的制裁,后悔莫及。

    “赠人玫瑰,手留余香”。生活中,工作上,你帮我,我帮你,我们正在建设的社会主义社会将成为一个和谐的大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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