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11日下午7点多钟,家住原阳县镇西寨村的张某和妻子李某从外面骑车回家吃饭,在快到家的路上发现迎面过来一个骑电动车的男子,该男子骑的电动车和自己家的很像,夫妻两个想着这个牌子的电动车很多,也不一定就是自家的。可是当张某两人回到家后,经过询问在家的父亲张老汉,才发现自家的电动车不见了,路上遇到的骑电动车的男子很可能就是偷了自家的电动车。于是张某父子赶紧骑车去追,终于在村口截住了该男子,后其被赶到的民警带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400多元。
张某及其家人一直想不通,自家的电动车在院子里,院子又有大门,家里又有人,电动车怎么就被偷了呢!据王某交代,他和同伙在村里四处转悠,寻找目标作案,就发现一户人家院门只是关着并没有上锁,于是王某让同伙放风,轻轻推开院门,看见一辆电动车就放在院内,就将电动车推走了。王某想自己的行为谁都没有看见,天衣无缝,警察不会抓住自己的,谁知刚到村口就被抓住了。这真应了一句老话“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原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王某在2010年4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2010年6月刑满释放,在五年内又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本案中,王某的盗窃行为属于入室盗窃。入室盗窃,是指非法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盗窃的行为。入户盗窃并不是非法侵入住宅罪与盗窃罪的结合犯,既不要求入户行为本身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也不要求盗窃数额较大。“入户”并不是盗窃行为本身的组成部分,而是限制处罚范围的要素。一方面,合法进人他人住宅后盗窃的,不应认定为入户盗窃。另一方面,只要是非法进人他人住宅并实施盗窃的,即使非法进人住宅时没有盗窃的故意,也应认定为入户盗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