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女户口迁出原村集体,因土地未调整,在户口迁入的村集体没有承包土地,但在原村集体承包的土地因被政府征用,没有得到土地补偿款,随诉至法院要求分配土地补偿款,法院能否受理该纠纷呢?
延津县城关镇崔乡固村2000年进行过土地调整,原告王爱玲在该村第三村民小组有承包地。2003年左右,原告出嫁到延津县城关镇王乡固村,并将户口从崔乡固村迁出。因城镇规划的需要,征用了延津县城关镇崔乡固村第三村民小组部分土地,并进行了补偿。就征地补偿款问题意见不一,具体参与分配的人数无确定,人均分配数额不明确,具体的分配方案没有确定。
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就原告所主张的土地补偿款分配问题,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所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延津县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原告的起诉。(以上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