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在诊疗过程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但在民事案件中,法院该依据什么标准界定医疗机构的过错责任呢?
2012年1月20日,荆轲以“呕血2小时余”为主诉入住某医院治疗,初步诊断为:1、上消化道出血;2、食道癌术后...后抢救无效宣布死亡。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医院在诊治被鉴定人荆轲过程中存在过错。医方的医疗过错行为延误了被鉴定人荆轲最佳救治时机,与被鉴定人的荆轲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参与度拟定为10%-20%。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死者荆轲到该医院诊疗,双方形成医患关系。根据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做出的鉴定意见所确定的医疗过错参与度拟定为10%-20%之比例,被告某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按20%予以支持。(以上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