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偷钱,有人偷车,有人偷金银首饰,还有人“偷肉”。今年原阳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偷肉”案件。
2012年1月20日早上,金某像往常一样来到自己的饭店准备营业,突然发现锁是开着的。他有一种不好的预感,果然,打开门一看,柜台上的酒全部不见了,转到厨房,日常营业需要的牛肉、羊肉等也不见了。这是怎么回事,难道还有偷肉的?金某赶紧打电话报警。
2013年1月16日,这一起偷肉案件证实是李某、鲁某、夏某所为。2012年1月19日晚李某伙同鲁某(已判刑)、夏某(已判刑)开着鲁某的昌河车来原阳县准备作案。后半夜时转悠到金某的金皇烩面馆,三人看四下无人就决定此时作案。李某用断丝钳将锁弄坏后,三人将店内的酒全部搬到车上,将厨房的一台微波炉也搬走了,李某看到厨房中有熟牛肉,尝了一块说“这牛肉味儿还不赖,都弄走”。就这样,厨房的牛羊肉消失了。经鉴定,李某、鲁某、夏某从金某处盗窃的财物共计3900多元。
原阳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李某伙同鲁某、夏某窃取他人财物,构成共同犯罪,且其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另查明,被告人李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于2007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这起案件告诉我们:“偷肉”也没什么奇怪的了,凡是值点钱的东西都会遭到贼的惦记,提醒大家妥善保管自己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