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嘉县法院: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执行中存在问题应引起重视

  发布时间:2013-05-24 09:48:25


    修改后的新《刑事诉讼法》已于1月日起正式实施。该法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标志着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我国的正式建立。

    获嘉县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执行中存在着一些不足,既不利于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又影响了犯罪记录工作的顺利展开。

    一是审判人员重视不够,没有充分认识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重要意义。

    二是对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理解和把握存在片面理解、机械执法的情况。

    三是对未成年人轻罪犯罪档案的管理工作不规范,尚未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办法。

    四是对违反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造成秘密泄露的惩处机制尚不健全。

    获嘉县法院认为,贯彻好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要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全面学习,深刻认识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重要意义,正确理解和把握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对象、执行部门、封存范围、工作流程、责任追究、解除封存的条件等内容,确保该项制度的依法落实。

    二是对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未成年人犯罪作出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送达《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告知书》,并向本院档案管理部门发放《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对未成年人轻罪犯罪档案登记并自然封存。有条件的,可以对相关卷宗和法律文书进行单独存放。

    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被宣告无罪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案卷材料,也应当进行封存。

    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但未分案办理的案件,判决后,应对其中符合《意见》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予以单独存档、封存,避免其犯罪记录泄露。

    对成年人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信息、材料,应当进行封存。

    三是对依法公开审理,但涉及到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案件,开庭审理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

    四是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封存的犯罪记录的,必须持正式介绍信和查阅人员本人的工作证(身份证),并填写查阅预约申请单,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查询。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对其他单位或机构因入学、入伍、招工、发放资质证书等进行政审,到人民法院要求查询相关人员信息时,应给予否定性回答,即应具体答复为“无犯罪记录”。

    五是要加强管理和责任追究工作。负责登记和管理犯罪人员信息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登记、妥善管理犯罪人员信息。不按规定登记犯罪人员信息、提供查询服务,或者违反规定泄露犯罪人员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责任编辑:1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