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获悉,延津县人民法院对一宗非法收购、出售三有保护动物案进行了宣判,涉嫌非法经营国家三有保护动物野兔的饭店老板刘小宝获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延津县石婆固乡某村一经营烧鸡的店铺老板为发家致富,迎合食客的需求,大量出售从别处购买的草兔。我县森林公安接匿名举报,展开详细侦查,2012年12月20日在店主刘小宝存放野兔的地方搜查出已剥皮野兔1352.5公斤,经国家林业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批野兔为三有保护动物草兔。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1352.5公斤草兔的价值为75740元。
延津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犯罪嫌疑人刘小宝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惩处。(文中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