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健全、完善了我国的民事诉讼代理人制度,对于规范代理人制度,保护委托人利益,同时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办案效率,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中, 受托人既无法律执业资格,也与委托人不存在任何亲属关系,且未受到其所在社区、居委会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普通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的情况依然存在。
出现这种现象,一方面有当事人法律知识不足,或为贪图便宜而委托公民个人代理的原因,更有人民法院对公民个人代理缺乏审查,至少是审查不严的责任,难辞“执法不严”之嫌。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关于代理人制度的规定,较之前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大的变化就是删除了随意性较大的“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资格的规定,体现了司法审判向着专业化、规范化发展的要求。可以作为代理人的范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律师和基层法律工作者。律师就是持有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基层法律工作者指的是在乡镇、街道司法所从事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持有政府颁发的基层法律工作证件的人员。二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包含自然人、法人和组织。“当事人”为自然人时,其近亲属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范围以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限。“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其工作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三是当事人所在的村委会、居委会、单位及一些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加强对民事诉讼代理人资格的审查,对于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公正司法,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笔者建议在审判执行活动中,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对公民个人代理行为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以当事人近亲属名义代理诉讼的,要求当事人亲自到庭办理委托手续,陈述双方之间的关系,并制作相应笔录;以当事人所在的村委会、居委会、单位及一些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身份参与诉讼的,应当要求其提供加盖有该相关部门印章的委托函;确认公民个人代理信息不属实的,一经发现,参照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规定进行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