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因病去世,其继承人作为原告参加诉讼,诉讼请求也发生了重大变化。
2011年6月8日9时,被告魏书驾驶被告张军的予GXX8XX号收割机在村内路口倒车时,将原告李天碰伤。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魏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天无责任。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原告李天的伤情经司法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2012年11月评定为部分护理依赖程度,护理期限拟定为贰年陆个月,需要一人护理。
原告去世前主张的诉讼请求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及护理费、鉴定费等。原告继承人参加诉讼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伤残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身体受到伤害的,赔偿权利人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合理的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
关于赔偿项目,原告李天住院期间所花费用及其他损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已经确定,应由被告承担。原告李天构成十级伤残及需要部分护理,因李天已经死亡,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及出院后的护理费已不存在,不予支持。原告要求的丧葬费及死亡赔偿金,因原告放弃对李天的死亡原因与本案涉及的交通事故是否有因果关系的司法鉴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丧葬费及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以上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