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事不过三。但是仅仅3个月时间老李就被同一个人以同一个谎言欺骗七次。5月9日获悉,延津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张海波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2011年底,被告人张海波以介绍买家俱为由,让被害人老李将价值1800元的家俱拉至延津县石婆固乡里乡村高某家,后张海波将高某所给的1800元家具款挥霍。2012年2月中旬,被告人张海波同样以介绍买家俱为由,自己从被害人老李家俱店拉走价值4400元的家俱,并将家俱卖给石婆固乡塔埔村亲戚家,后张海波将家俱卖给刘某抵债。这几个月期间,张海波先后7次以同样的理由从老李家俱店拉走家俱,将家俱卖给别人或者用家俱抵债,共计374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海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以构成诈骗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延津县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以上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