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法院审结一起致11人中毒非法制造危险物质犯罪案件

  发布时间:2013-05-07 16:04:06


    曾被网络媒体广泛关注报道,引起当地村民一时热议的一起小化工作坊非法炼汞并致11名工人中毒案件,5月3日,在延津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制造危险物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09年农历11月份至12月份,被告人王某(住河南省长葛市老城镇疙塔村)隐瞒非法炼汞的意图,通过战友杨某(住延津县榆林乡夹堤村)找到荒废的延津县榆林乡原林场院子,在荒院内进行化工生产。附近的夹堤村村民张某、方某等人以50元/天的工资在此打零工。生产近一个月后,王某以生意亏本为由停止了生产。随后,曾在此打零工的张某等人出现浑身乏力、精神不振状况,多处求医无果,最后被新乡市职业病防治研究所诊断为汞中毒。汞中毒事件迅速被当地村民传开,受到网络媒体广泛关注,当地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对参加汞生产的打工人员进行检查、治疗,幸免伤亡情况发生。经排查,在生产中共造成11名工人汞含量超标。

    案发后,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先后被延津县公安局、延津县检察院、延津县法院取保候审。在法院决定取保候审期间,王某脱逃,后被抓获归案。

    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同12名被害人达成经济赔偿协议,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制造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其形为已构成非法制造危险物质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系初犯,并积极赔偿全部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1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