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筹钱给丈夫看病 90后妈妈卖掉亲生子

  发布时间:2013-04-27 16:42:20


    基于与公婆不和、没有工作和丈夫患病无钱医治等多重压力,“90”后妈妈张丽萌生了出卖仅40天的亲生儿子来缓解生活困境的想法,并付诸实行。4月27日获悉,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拐卖儿童刑事案件,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张丽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为拐卖儿童牵线搭桥的医生李秋霞和刘梅各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非法所得27500元予以追缴。

    张丽1992年出生,初中文化。被告人张丽与孟磊(另案处理)相识相恋并同居,2011年5月生下一男婴,孩子出生时张丽尚不满20周岁。孩子出生40天后,因和孟磊的父母闹别扭,张丽和孟磊就抱着孩子离家出走了。想起生活在薛家很压抑也很怨恨,再加当时二人也没有工作,抚养孩子、再加上孟磊的肺部疾病需要看病花钱,二人更是负担不起,俩人就想着把孩子给人家,一是能够减轻抚养孩子的压力,另外就是抱孩子的人家给点钱,也好给孟磊看病。张丽怀孕期间由于经常在医生李秋霞的医院看病,结识了李秋霞,于是就想通过李秋霞让帮找个好人家把孩子给抱走。在李秋霞和刘梅的积极牵线搭桥之下,孩子最终被以27500元的价格卖给了河南省延津县一户人家。李秋霞、刘梅并未从中获取任何利益,张丽和孟磊二人将出卖亲生孩子所得的27500元钱用以孟磊治病所需。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丽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儿童;被告人李秋霞、刘梅积极帮助他人出卖婴儿,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丽、李秋霞、刘梅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某、刘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延津县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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