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11月6日下午3点左右,被告人孙某步行蹿至延津县东屯镇集会上,趁被害人王某赶集买衣服之机,将被害人王某上衣左侧口袋里的50元盗走。被告人孙某被当场抓获。案发后,所得赃款已退还被害人。
经审理,河南省延津县法院认为孙某实施扒窃行为构成盗窃罪,判处孙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评析】
盗窃现金50元,为何受到入狱惩罚呢?法官解释,自2012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扒窃行为为盗窃罪的罪状之一。“扒窃的受害威胁面比较广,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财产权益,也影响老百姓的安全感。因此,对扒窃行为从立法上入罪并予以严厉打击,很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