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欲实现“发财梦” 绑架他人获重刑

  发布时间:2013-04-11 16:15:40


    三男子游手好闲却想实现发财梦,经预谋对“煤老板”实施绑架索要一百万元,迟迟拿不到赎金因害怕报警将被害人扔到野地里,落荒而逃获刑罚。4月11日,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绑架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沈忠良、张鹏飞、王琦辉有期徒刑十一年、十年、十年零六个月,并各处罚金五万元、三万元、五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9月27日晚七点,有着共同“发财梦”的沈忠良、张鹏飞、王琦辉三人经事先预谋,以买煤的名义将经常拉煤运煤的被害人王某骗至新乡市东站附近一工地内。下车后,三人将王某打翻在地,用衣服将其头部蒙住,用胶带纸捆住被害人的手脚,强行把王某拖进一辆轿车。上车后,张鹏飞拿刀威胁王某让其不准声张,王某几次想张嘴呼救,都遭来张鹏飞和王琦辉的一顿拳打脚踢,张鹏飞几次用刀子扎被害人的腿部,让其老实点儿。最终,精神恍惚又无力反抗的王某只能乖乖听从沈忠良的话,打电话告诉家里人准备100万元赎金。晚上十点左右,三名被告人得知被害人王某只是运煤的司机而不是他们想象的煤老板,在索要赎金未果的情况下,因害怕被害人家属报警,再次殴打被害人,之后将其扔到新乡市西环外的田地里,驾车逃走。在此期间,张鹏飞将王某随身的财物一并抢走,共计354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沈忠良、张鹏飞、王琦辉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且系共同犯罪。案发后,被告人沈忠良、张鹏飞、王琦辉三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在绑架勒索犯罪过程中,又抢劫被害人的财物,应当从重处罚。牧野区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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