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上午,辉县市法院执行干警深入到该市万仙山区,对刘文青申请执行宋海群、赵爱民、宋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行了强制执行,对经拍卖处理的三被执行人的一处房产进行了强制搬迁。
2009年7月10日,宋亮亮、赵爱民母子为做水泥生意借刘文青现金220500元,后宋亮亮、赵爱民陆续偿还刘文青现金15000元,余款205500元未还。2010年1月5日,刘文青起诉要求宋亮亮及其父母宋海群、赵爱民归还余款。依据刘文青的申请和担保,该院于同年6月2日对三人位于辉县市沙窑乡南坪村的一个家庭旅馆及宋亮亮名下的一辆轿车分别予以查封、扣押,同年7月2日判决宋亮亮、赵爱民归还刘文青借款205500元,宋海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刘文青于同年8月2日向该院申请执行。
执行期间,该院依法对宋亮亮名下的奇瑞牌轿车一辆进行了拍卖,拍卖款45000元交付申请人刘文青。此后,该院多次督促,但三名被执行人拒不履行。2011年1月31日,法院对宋亮亮司法拘留15日,自此之后,宋亮亮开始躲避执行,经多次传唤拒不到庭,被执行人宋海群、赵爱民也消极对抗执行。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该院依据刘文青的申请,依法对被查封的房产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经司法评估,该处房产价值为299907元,但三次拍卖均流拍。2012年4月17日,刘文青以第三次拍卖底价243000元的价格接受所拍卖财产,该院向双方当事人下达了以房抵债的确权裁定,此后,执行人员多次做双方和解工作,但没有效果。
鉴于此种情形,该院决定对该房产进行强制交接,为使执行过程更加透明、公开公正,又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执行监督员等8人以及新闻媒体记者到场,全程参与执行过程。在执行干警到达执行现场后,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情绪十分激动,不仅与执行人员激烈争辩,还对干警进行侮辱、谩骂,并以言语进行人身威胁,被执行人赵爱民甚至搬出煤气罐扬言同归于尽,被及时制止。面对紧张、激烈的局面,执行干警冷静应对,继续耐心做被执行人的疏导、解劝工作。在思想工作无效的情况下,执行干警对房内物品进行强制搬迁,到下午两点多钟,所有搬离物品被送到指定场所,全部房门更换了锁具,钥匙交付给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