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辉县市法院出台了《发还改判案件评查办法》,实行了审委会每月评查发还改判案件制度,努力提升审判质量和效率。
一是明确了评查的主体和方式。发还改判案件评查由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听证的方式进行,案件评查实行月评查制度,审判委员会委员按月轮流担任发还、改判案件评查的主评查人,负责审阅当月全部发还、改判案件的卷宗。举行评查听证会时,审判管理办公室、纪检监察室人员和审判庭全体审判人员应当列席。
二是规定了评查的具体程序。审判管理办公室对当月的发还、改判案件进行统计,指导原合议庭或承办人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自查材料,收集整理全部发还、改判案件的卷宗材料,在月底前送主评查人。主评查人应当及时审阅卷宗材料,在评查听证会召开前,对每一个案件存在的问题、责任认定意见和理由形成书面材料,提交审委会讨论。案件评查时,先由原审合议庭或承办人汇报案件一审情况并说明二审发还、改判的内容,陈述对二审发还、改判的意见以及原审责任剖析意见;其次每位审委会委员就案件进行讨论,发表意见,然后由主评查人发表全面评查意见,主持人进行总结。
三是强化了对案件评查结果的运用。审管办会同审委会记录人员要对评查听证会关于案件评查讨论情况及结论进行整理,撰写会议纪要,制作《发还改判案件评查通报》印发各审判业务庭,纪检监察室根据评查听证会对案件评查讨论的情况和结论,对照纪检监察的相关规章制度,落实责任追究。
今年以来,该院已经召开了两次发还改判案件评查听证会,评查了2012年度和今年第一季度发还改判案件42件,印发评查通报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