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司机盗窃厂内的工资款,落入法网被重判。4月27日,新乡市牧野区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赵栋梁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栋梁,男,1980年3月2日出生于辉县市,系新乡市某纺织厂司机。2008年12月9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赵栋梁翻墙进入该纺织厂财务室墙后的通道内,并用事先准备好的液压钳将财务室后窗上的钢筋棍剪断,然后翻窗进入财务室,用财务室内的螺丝刀将存放工资款的铁皮柜的柜锁撬坏,将柜内的工资款91133元盗走。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栋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牧野区法院遂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