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垣县法院围绕“三大重心”实现全程调解

  发布时间:2013-03-27 11:14:42


    诉讼调解制度,是我国司法实践的一项优良传统和经验总结,被誉为“东方经验”。审判实践中,因一棵树、一堵墙而打十几年、几十年官司的现象屡见不鲜,刚性的判决不可能全部见效,而柔性的调解却往往能案结事了。长垣县法院始终把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在各个阶段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调解工作,努力以最佳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以庭前解疑为重心展开调解,突出一个“快”字。庭前调解是立案庭或人民法庭在收到当事人的起诉状后,初步了解案情,摸清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及时制定调解方案,迅速调处和解决当事人的矛盾和纠纷。法官在熟悉案情、把握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在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或者在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时,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征询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理由、证据及诉讼请求所持的态度和意见,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组织当事人进行协商解决;为了节省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在开展庭前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结合具体案情,积极探索电话调解、上门调解等简易的调解方式,力求抓准当事人争议的“四个点”,即“沟通点、切入点、感化点和借力点”,以便彻底化解纠纷,减少群众诉累。

    以诉中求同为重心展开调解,强调一个“化”字。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在开庭后,根据法庭调查、辩论阶段出现的具体情况,准确把握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结合公平合理原则和当事人的履行能力,因案制宜,灵活变通,提出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供双方当事人协商,争取能够调解结案。在把握好原则性与灵活性、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关系的基础上。强调法官应抓住当事人共同关注的利益环节,广泛采取褒扬激励法、分开调解法、换位思考法、以情动人法、巧借外力法等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努力在庭审中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以庭后释法为重心展开调解,追求一个“了”字。对于一些法律关系复杂,双方矛盾尖锐、历经诉前、诉中调解均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承办法官不是简单的一判了之,而是在开庭审理后,积极与当事人亲友、代理人、基层组织、当事人所在单位等联系,寻找有利线索,共同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继续进行调解和说服,力争做到调解结案、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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