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嘉县法院两天执结一起上海法院委托执行案

  发布时间:2013-03-27 09:13:14


    “太谢谢了!真没想到你们的执行法官仅用两天时间就把我的案件执结啦!” 3月25日,当一个来自上海的长途电话打到获嘉县法院时,人们才知道了执行法官能动司法快速执结上海法院委托执行案的事情。

    2010年4月13日8时15分许,被告蔡某驾驶被告陈某所有的牌号沪BX3016轿车(车内载被告宋某峰,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获嘉县)行驶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北路近五洲大道南约10米处在西侧非机动车道内停车后,被告宋某峰开启右前车门时,适遇原告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张杨北路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此,被告蔡某驾驶的车辆右前门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左前侧相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宋某峰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蔡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自行支付了医疗费57.6元。为本案诉讼原告聘请了律师,支付了律师费5000元,被告蔡某预付了原告2000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2012年6月14日,经司法鉴定原告因交通事故致伤构成十级伤残,给予休息4个月等内容的鉴定,原告支付了鉴定费1800元。审理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要求重新鉴定。同年10月,经鉴定原告所受伤的后遗症尚未达到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程度等新的鉴定,被告人民保险公司预付了重新鉴定费2500元。另查明, 牌号沪BX3016轿车在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其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2012年10月3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民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12407.6元;原告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蔡某18080元;告宋某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2880元、诉讼费76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宋某峰未主动履行,原告张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是河南省获嘉县,故将案件移送执行。

    2013年3月14日,获嘉县法院依法受理了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移送的委托执行案。案件受理后,执行人员立即到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送达执行令,经过了解得知被执行人常年在外打工,已经好多年未与家人联系,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根本无法执行。在困难面前,执行法官没有退却,经过认真查阅卷宗材料,发现被告人在诉讼期间在上海有委托代理人,几经周折,终于查找到了其委托代理人的电话。当远在上海的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接到执行法官的电话时感到很诧异,没想到区区两千多元的执行案件,获嘉县法院会如此重视,答应帮助寻找被执行人。“请您转告被执行人让他有时间回老家看看,告诉他家里人都很惦记他”,当被执行人从自己的委托代理人口中得知家乡法院执行法官的口信时,感到十分惭愧,表示一定积极主动履行判决,并在第二天,将所有执行款汇给了申请人。一起跨越两千多里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在接受委托之日起两天之内便快速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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