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为女友买首饰 假枪瞄向女司机

  发布时间:2013-03-21 15:45:40


    因女朋友打电话要男友买金项链,男友便去商店买一把玩具手枪向出租车司机“借” 钱买项链。3月21日获悉,延津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刚犯抢劫罪,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作案工具仿真手枪一支予以没收。

    家住原阳县城关镇的王刚在延津县找工作。一天下午,女朋友给他打电话让我给她买一个金项链,需要四、五千元。王刚听后开始发愁,自己都顾不住,更别说买项链了。女朋友听后就开始生气,为哄她开心,王刚就假装答应一赚到钱就给她买。几天过去了,王刚一直找不到工作。一天正在延津县西街菜市场逛得时候,王刚看见一个玩具店,就到里面买了一把黑色的玩具手枪,准备挣不了钱买项链就去拿这个玩具枪去抢钱。王刚又到封丘去找工作,想着如果真找不到工作,就拿枪找机会抢劫。2012年8月10日15时许,在封丘县城北干道王刚以租车到延津县为由,将出租车司机李某骗至延津县小潭乡固头村西头。王刚又以朋友在山东受了枪伤过来了需要钱治疗为由,欲向司机“借” 5000元,并承诺双倍归还。说话的同时,王刚把枪从手提袋里拿出来。李某见状当时就被吓哭了,说她的钱都在车里,王刚可以都拿走。李某以上厕所为由借机逃跑。随后王刚被接到报案的延津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王刚的父母给被害人赔礼道歉,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审理中,经本院委托河南省精神病医院鉴定,被告人王刚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刚以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刚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刚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犯罪情节,本院认为应对被告人王刚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延津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1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