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法院出台五项措施提升案件质效

  发布时间:2013-03-19 09:02:02


    近日,辉县市法院就提高审判执行效率、裁判质量等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并制定了五项提高审判执行工作质效的措施。

    一是着力提高简易程序适用率。除了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外,一律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严格把好简易程序转换普通程序关口,确需转换的由庭长审核、主管业务领导批准,并以裁定的形式更换审理程序,加快审理案件结案周期,全年民商事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达到55%以上。同时对适用简易程序率高、办案效果好的办案部门和个人,大力宣传表彰,调动干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积极性。

    二是着力提升合议庭工作水平。合议庭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的办法执行,及时开庭、及时合议、及时宣判、及时送达,审管办要结合最高法院规定在评卷时对普通程序案件进行检查,对严重超期合议、合议后不及时宣判、送达等情况作为质效评估的一部分适时通报全院。

    三是着力抓好庭务会议制度。主管领导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各庭庭长要切实承负起责任,各庭每周要组织干警进行业务学习和案件研讨,集中学习新的法律法规,对承办的疑难复杂案件、典型案件进行分析研讨,集中大家的智慧和力量,解决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对争议大的案件,可以提请主管领导提请审委会讨论,以便统一裁判尺度。

    四是严格审限延期和挂牌督办案件制度。对于需要延长审限的案件,主审人要向合议庭汇报,经合议庭评议后,认为确实需要延长审限的,评议后再向主管领导汇报,并提交审委会讨论确定是否同意延期。需要延期的案件,刑事案件要提前半个月,民商事、行政案件要提前1个月提交审委会讨论。对于期限即将届满才申请延期的案件,审委会不予讨论,由此造成超审限案件的,要追究承办人、合议庭等相关人员责任。每月对案件审理期限进行通报,特别是对简易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超过2个月未结的;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商事的案件,超过4个月未结的,要进行挂牌督办。

    五是实行发还改判案件听证会制度。审委会每月组织一次发还改判案件听证会,对发还改判案件集中研讨,对共性问题研究制订出解决办法,对确因办案人自己的原因导致案件被发还改判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人民法院纪律处分办法严肃处理。为强化规范指导,审委会就当前审判执行事务中有关事项形成统一规范性意见,下发全院干警, 统一裁判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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