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滨区法院创新民事审判调解机制

  发布时间:2013-03-12 10:59:20


    2013年,卫滨区法院在民商事审判中大胆创新,全面推行五步调解工作机制”。就是在 民事审判中,抓住“立案调、庭前调、庭中调、庭后调、执行调”五个节点,坚持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审理、执行的全过程。在提高案件质量的同时,力求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经济效果的有机统一,多措并举,强化调解,教育引导,注重辨法析理,力争做到“办好一案,教育一片,化解纷争,不留隐患”。尽力做到“胜败皆服,案结事了”。

    一是庭前“四讲”巧调解。在开庭审理前运用“四讲工作法”巧妙调解,力求化解矛盾。首先对双方讲明法律。向当事人宣讲相关法律条文,指明其争议的行为各自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其次讲判例。剖析同类案例,明示判决及调解的结果;再次讲情理,指出“和为贵”的长远效益,以及不给后代留祸患的效益;最后讲利害。告知其判决、上诉、执行等环节的复杂程度,与个别环节的难度,以及所期待结果的风险度。让双方当事人改变赌气思想,全面考虑,权衡利弊,消除对立情绪,心平气和地达成调解。

    二是庭审“劝说”促调解。法院抓住庭审时,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证人、亲戚、朋友等其他案外人在场的机遇,在开庭前亦向他们开展”四讲”工作,加强与他们的沟通。通过旁听庭审,加之审判人员的“四讲”讲解,对案件处理会产生新的认识。审判人员采取在庭审中休庭的办法积极引导他们去劝说双方当事人,促使双方当事人调解。

    三是辩法析理再调解。根据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辩解、所提交证据的效力,事实的分析与认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讲明接受调解能够解决纠纷,化解矛盾,促进自觉履行,节省时间和诉讼费用的有利情况,并释明法院裁判可能激化矛盾,增加上诉、执行等费用负担的不利后果,使当事人从庭审中醒悟从而接受调解。

    四是执行求和解。为预防执行案件采取强制措施可能加剧当事人矛盾、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执行不能,导致申请人上访等发生,院执行局和基层法庭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本着“办一个案件,挽救一个家庭,救话一个企业,教育一片群众”的办案理念,采取“养鸡下蛋,放水养鱼”等灵活、机动执行方式,积极寻找促使双方当事人和解的途径,执结了一大批骨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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