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孩子的母亲2009年因病去世,和父亲共同生活,平时在家和学校都很有礼貌,懂道理,之前也没有违法行为……建议法院从轻量刑”。 2月28日,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收到了来自司法局的调查回函。据了解,这是新《刑事诉讼法》变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后,河南省发出的首份《审前调查委托函》。
2013年1月1日期,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开始实行,其中,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前调查的规定。
小昭是一名中专学生,2012年5月19日,他的朋友和别人发生争执,小昭被朋友喊去,并和朋友一起实施殴打并致他人轻伤,被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起诉。案件受理后,经过审查研究,2月6日,凤泉法院向辖区司法局发出首份调查委托函,委托其协助调查案发时未满17岁的小昭等人的性格特点、成长经历、监护教育等情况,以便准确判断其主观恶性,作为审判量刑的参考依据。这一制度的推行,一方面可以更全面地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轨迹、性格情况,发掘被告人犯罪深层次的原因,为法院依法、规范、有序地适用刑罚提供依据;另一方面又协助社区矫正找准切入点,为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创造有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