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亲戚“现身说法”助调解

卫辉法院刑事审判从化解矛盾入手

  发布时间:2009-04-22 09:41:18


   近日,在卫辉市人民法院处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告人从刚开始的拒不认罪,到最终的认罪服法、积极赔偿原告,矛盾双方最终握手言和,是什么原因导致被告人前后发生如此大的转变?

    被告人卞世岭,男,出生于河南省卫辉市,汉族,文盲,农民,与被害人卞某同村居住。被害人卞某系村护林员。被告人听其兄弟说被害人卞某到村委告发自己砍树枝便对被害人不满。2007年12月19日早6时许,被告人从家中出来,见被害人卞某正在本村北处晨练,随手掂一根木棍朝被害人卞某身上夯打,并致被害人卞某右肱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伤。

    2009年1月31日,卫辉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卞世岭犯故意伤害罪向卫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卞某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一、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从重判决;二、要求被告人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37299.54元。

    案转法院后,法院非常重视,认为若此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判能够有效地化解当事人的矛盾,使当事人的损失及时得到弥补,就会消除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怨恨,大大减轻执行上的工作压力,避免形成刑事上访案件。于是合议庭成员经过认真审阅卷宗,认为此案具备对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可能性,就着手对该案展开调查。

    然而,在案件承办人对被害人第一次做询问时,被害人表示不能原谅被告人,不接受调解,且态度强硬;在给被告人送达起诉手续时,被告人仍报有侥幸心理,坚持说没有打人。鉴于此种情况,2月23日,卫辉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卞世岭故意伤害罪开庭审理,在法庭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同意调解,但被告人对致伤被害人的事实予以否认,也不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损失。

    合议庭经过第一次开庭审理后认为,此案如果就这样径行判决,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仇恨”会越结越深,矛盾会进一步激化,有可能形成社会不安定因素。而且此案双方当事人并没有根本性的矛盾,被害人也同意调解,适宜继续做被告人的调解工作,化解双方的矛盾。鉴于该案系附带民事诉讼,经院长批准,该案依法延长审限两个月。

    为了给双方“解仇”,案件承办人积极通过各种渠道做工作。一方面对双方进行法制教育,另一方面,积极发动被告人的亲属做被告人的工作。3月11日,一位曾经被刑事审判庭处理过的被告人任某来到办公室,说自己与卞某是干亲戚关系,听说卞世岭不认罪不赔偿被害人,就前来“现身说法”。原来任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受到法律制裁,现在他来是劝说被告人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被告人卞世岭在法官耐心地讲解法律、多次做调解工作下,已经认识到了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以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再加上干亲戚用自己的亲身经历来劝说自己,于是提出回去后好好考虑一下。

    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3月16日,被告人卞世岭在看守所内写下犯罪事实经过,承认伤害被害人的犯罪事实,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家的经济损失。

    3月18日,被告人当面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表示以后逢年过节都要去看望原告,希望能得到他的谅解。原告见被告人承认错误且态度诚恳,表示原谅了被告,并向法院要求从轻处理被告人。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协议:被告人卞世岭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卞某经济损失一万元。

    鉴于案件出现了新的证据,刑事审判庭于3月25日第二次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庭上被告人供认了犯罪事实。

    3月31日,卫辉市人民法院对卞世岭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鉴于被告人予以认罪又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卞世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截止发稿时,被告人卞世岭已刑满释放,他表示愿意当法院的义务法律宣传员,用“现身说法”的形式教育老百姓知法、懂法、不犯法。

责任编辑:李军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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