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生网聊惹事端

一方挨打被抢,一方赔偿获刑

  发布时间:2009-04-22 09:37:41


    因帮同伴出气并实施抢劫行为,造成被害人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2009年4月21日河南省红旗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王木林、张哲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王木林,男,现年15岁,新乡市某重点初中学生。

    被告人张哲,男,现年15岁,新乡市某重点初中学生。

    刘征(不满14周岁,另案处理)在网上与以前的同学李畅聊天中言语不和,发生对骂。2008年7月16日21时许,王木林、张哲伙同刘征到新乡市劳动路“非凡”网吧上网,遇到了李畅,刘征就把之前的事情告诉了王木林、张哲,三人就商量把李畅打一顿,再要点钱,于是三人就硬把李畅从网吧带到新乡市安居新村内,对其殴打后,又抢走李畅身上仅有的10元钱。刘征给李畅造成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案发后刘征、王木林、张哲的家长共同赔偿了李畅的经济损失,因刘征案发时年龄未满14周岁故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以抢劫罪对王木林、张哲提起了公诉,要求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木林、张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二被告人基于共同犯罪的故意,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二被告人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未成年人,应当减轻处罚。本着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认物系化名)

责任编辑:李军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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