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法院判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12-12-25 15:07:09


    日前,因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涉嫌构成“拒执罪”,被执行人王某被追责。

    2007年3月14日,王某从长垣一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买走货物后,欠货款15120元,并于当日写下欠条一份,后经多次催要,王某始终未还。该公司于2011年3月29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于同年5月31日作出判决依法支持了该公司诉请王某偿还货款15120元。鉴于被执行人王某未主动履行法定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先后向被执行人签发送达了人民法院执行令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王某始终不予回应,执行法官多次打电话要求王某到法院履行义务,王称自己在外地,等回家后再说。执行法官多次到王某家中寻找,但均未能见到其人。

    在此次集中曝光“老赖”暨“执行开放月”活动中,将其列入“老赖”名单,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近日,执行法官通过金融部门查询王某在银行有50025元存款,但在执行法官冻结该存款时发现,此款已通过自动取款机取走了50000元,余额显示只剩25元。执行法官打电话给王某,责令其立即到法院履行法定义务,王仍以自己不在长垣为由,拒不执行判决。执行法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1条》之规定,遂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通过刑侦手段得知犯罪嫌疑人王某就在长垣,并迅速锁定其具体位置将其抓获并刑事拘留。随后,王某履行了还款义务。

    目前此案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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