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滋事惹官司 圆满执行皆欢喜

  发布时间:2012-12-17 15:26:42


    12月17日获悉,延津县人民法院执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的案件,通过执行法官的努力,申请人顺利地拿到了执行款,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也重归于好。

    2012年4月23日15时左右,原告杨某酒后因琐事到被告杜某家门口辱骂被告,继尔发生厮打。厮打中被告将原告面部抓伤,造成原告头、面部外伤及耳外伤,经法医鉴定原告的伤情已构成了轻微伤。原告在延津县人民医院治疗十余天,共花费医疗费2100元。事发后,双方就医药费赔偿未能达成协议。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案经过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清了案件事实,判决被告杜某赔偿原告杨某医药费等各项费用2465.64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50元。

    案件进入到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阅读了案卷,考虑到双方当事人都是乡里乡亲,电话约来了双方当事人,积极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最终做通了当事人的工作,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定义务,交来了执行款2465.64元,案件执结,双方当事人也重归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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