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县人民法院在深入开展“调解年”活动中,立案庭将立案调解作为审前准备工作来做,调解成功则能起到真正的定纷止争作用,调解不成则作为审理前的准备工作,起到为审理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的功效,一举两得完善调审衔接。
一是固定当事人。对立案时遗漏的需要追加的当事人或第三人予以追加。二是固定诉讼请求。对当事人不明确或不正确的诉讼请求行使释明权,指导其明确诉讼请求。三是固定证据。调解法官在案件移送审理前尽可能使证据更加周全,在调解过程中一方面指导当事人举证,向当事人告知并说明有关举证责任、举证期限、申请延期举证、申请证据保全和调查取证、申请鉴定、勘验、证人出庭作证等相关规定。另一方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证据保全、勘验、调查取证、委托鉴定和依职权收集证据的工作。四是固定争议焦点。通过调解初步整理并归纳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证据及有争议的事实证据,并据此归纳出初步的争议焦点。如案件调解不成,需要移送审判业务庭时,调解法官就出具调解报告书供审理法官参考。
该院采取“四固定”方法后,今年第一季度,案件平均审理周期时间为50天,与上年同期相比缩短14天,为提高审判效率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