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怀疑工友调戏自己的女朋友,理论不成发生争执后手持铁棍将人打伤,触犯刑律二进宫。12月3日,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男,1984年5月出生。2008年2月22日因犯诈骗罪被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09年8月12日刑满释放。
2011年12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郭某在厂门口遇到了工友王某,因怀疑王某调戏其女朋友便上前将其拦了下来,质问其调戏女朋友一事,双方发生了争执,后被告人郭某持铁棍将被害人王某的腿部等处打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王某所受损伤属轻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郭某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