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罪犯,触犯两个罪行,依法应当严惩;一个八口之家中唯一的劳动力一旦被判刑,整个家庭将无以为继。日前,获嘉县对这起看似普通的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梁某强构成敲诈勒索罪和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得到了公诉机关、基层组织和当事人家属的一致好评。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某强(男,37岁)于2007月伙同本村的李成收、李志刚(均已判刑)等8人,以帮助村民常某非法拘禁他人花费二三十万元钱为借口,要求常归还,常不同意,李成收的妻子去找常某夫妇,与常的妻子发生殴斗。随后,在李成收家,被告人梁某强与李成收、李志刚等人对常实施辱骂、殴打等手段威逼常还钱。一个月后,在村委会办公室,常某为李成收、梁某强等人写下了一张130345元钱的欠条。后梁某强分得赃款1000元。
2006年元月份,李成收、李志刚等人得知四三二处公开招标出售库区树木,经预谋后,李成收安排李志刚、梁某强等人在本村及四三二处门口张贴“想买树先修路,不修路,运不出树”等标语,并组织数十人到投标现场喊闹;同时,李成收安排雇佣外地人在竞标会上假竞标不报价,迫使四三二处以60万元低价让李成收中标,与其签定了卖树合同。之后,李成收转手将竞标来的树木倒卖,获利23.5万元,由李成收支配。案发后,被告人梁某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被告人梁某强犯罪后,于2012年2月离婚,独自抚养两个未成年子女;其父母亲均年逾八旬,没有劳动能力;大哥和嫂子,以及未婚的二哥,均系残疾人,靠民政部门的低保维持生计。被告人梁某强被捕后,其两个哥哥多次到法院请求能从轻处罚,被告人所在村委会表示愿意积极帮助其进行教育、帮扶,争取其早日获得新生。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威胁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又伙同他人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交易,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梁某强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属共同犯罪。在两起犯罪中,被告人均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在庭审中主动悔罪,基层组织愿意主动承担对其落实教育、帮扶措施,充分考虑到被告人的家庭生产生活的稳定性,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梁某强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