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钱财大学生黑手伸向同学 施挽救给活路法院从轻处刑

  发布时间:2009-04-17 08:33:07


    三位大学在校生因一时的贪念差点毁了自己一生,2009年4月16日,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强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被告人郭勇管制2年,并处罚金3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被告人曹亮管制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李强,现年21岁,某医学院大四学生;郭勇,现年21岁,某科技学院在读学生;曹亮,现年22岁,某科技学院在读学生。

    2007年10月底的一天下午,李强在某医学院学生公寓437室,趁同寝室的人都去上课,他将被害人王某IBM笔记本电脑一台、80G硬盘一起装在随身挂包里盗走,总价值2203元。赃物到手后李强就给郭勇打电话,让他帮忙卖掉,郭勇明知道笔记本电脑和移动硬盘是赃物,而予以转移并销售。

    2008年3月17日8时许,李强再次在某医学院学生公寓425室,趁同学上课时间,撞开房门进入室内,将被害人朱某惠普笔记本电脑一台、惠普牌内存条一个盗走,总价值2886元。郭勇、曹亮帮他转移并销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盗窃罪;被告人郭勇、曹亮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转移,代为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后评:本案被告人李波二次实施盗窃犯罪行为,盗窃数额达5000余元,按照法院以前的量刑习惯,判处缓刑,显得量刑较轻。但考虑到被告人李强是在校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如对其判处实体刑将影响其后半生的工作和生活,根据当前构建和谐社会和上级法院人性化执行法的要求,对被告人李波判缓刑,以利于其正常成长,早日回报社会。希望以此案提醒在校的大学生们要加强自律,珍惜今天的学习机会,无愧于“天之骄子”、“未来栋梁之材”的称号,不能为了享乐无视法律,最终坠入犯罪的深渊,断送了自己的美好前程。(文中人物系化名)

责任编辑:李军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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