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行政案件的调研分析

  发布时间:2012-11-19 11:17:21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对建设用地的需求日益加大,土地征收数量长期在高位徘徊,由其所引发的行政争议日益增多,与其有关的行政案件数量也逐年上升。

土地作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资料,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对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持续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为了确保土地资源的有效管理和利用,充分发挥土地资源的效用,近年来我国相继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土地管理和利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土地所有权的取得、使用、流转及纠纷解决等予以详细的规范。然而,在审判实践中,因对土地纠纷的性质、种类把握不准以及对土地争议的主管部门和处理程序存在不同认识,致使大量的土地纠纷不能及时妥善解决,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结合封丘法院2011年以来的审判实践,就有关土地行政案件的种类、特点、原因进行分析。

一、土地行政案件的受理情况特点及原因

 2011年以来,封丘法院受理的土地行政诉讼案件总量不断上升,群体性案件仍然较多,尤其土地确权类案件成为行政诉讼的“重灾区”。

(一)土地行政案件受理情况

2011年封丘法院共受理土地行政案件15件,其中集团诉讼案件2件,涉及共319户居民;截止2012年9月份我院共受理土地行政案件20件,目前尚无集团诉讼案件。土地行政案件全部审理结案。

(二)土地行政案件特点 

1、土地行政案件涉及面广,影响大。因多涉及成片的居住房和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一件案件往往涉及很多农户的利益,例如(2011)封行初字第038(1-246)号原告王艳芬、田波等八人不服被告长垣县人民政府批准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政案件,共涉及村民或居民246户,法院审理好相关类案,切实起到化解纠纷、为党委分忧、为政府减压的作用,是司法服务大局最直接的体现,也是促进依法行政最有效的切入点。

2、矛盾对抗性强、易激化,处理不当可能引起大规模集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例如(2011)封行初字第035号原告长垣县樊相镇胡庄村第五、第八村民小组不服被告长垣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长垣县化工总厂石油化工分厂颁发长国用字第13-20-21-007国有土地使用证行政案件,每次开庭均有很多村民旁听,村民情绪激烈,开庭时甚至当庭侮辱政府工作人员,导致数次延期审理,且有长时间多次去北京上访情形。法庭审理时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切实解决土地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3、安置补偿矛盾突出。有的案件虽然表面看标的并非关于拆迁补偿的裁决,而是关于政府和行政机关就城市规划改造和房屋拆迁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但诉讼的目的直接或间接的都是为了提高补偿标准和增加补偿数额。达到目的,服判息诉或者撤诉,否则上访或者其他过激行为。

4、非诉执行措施乏力,容易引发涉诉上访。一方面,由于土地行政行政处罚的内容多是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状、恢复耕种等,不仅在操作上难以把握,而且因涉及面广,矛盾复杂,当事人抵触情绪较大。另一方面,法院现有的人力、财力难以充分保障强拆工作,特别是违法建筑既成事实后,一旦强制拆除,当事人因投入成本巨大不惜暴力抗法,极易造成上访隐患,影响社会稳定。               

二、行政机关的败诉情况及原因分析

通过对近两年来土地行政机关败诉情况和原因进行系统分析梳理,以下问题属于较为普遍的败诉形态和原因:

(一)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

先举证后裁决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有的行政机关没有查清案件基本事实或证据不够充分的情况下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这是行政机关败诉的主要原因,例如(2012)封行初字第014、016、018、020、022、024、026、028判决书均属此类案件。

(二)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

行政机关适用法律错误主要表现为:一是有些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惯于按照计划经济模式办事,做出的行政决定缺乏法律依据。如有的乡镇政府处理村民土地权纠纷沿袭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包揽一切的工作习惯,欠缺职权法定意识,行政行为超越职权;二是行政行为定性错误,引用法律依据不明确。例如(2011)封行初字第018号行政裁定书即属于此类情况。

(三)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重实体、轻程序是行政执法中存在的较为普遍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剥夺利害关系人的参与权,如一些行政复议案件,复议机关不通知原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仅凭复议申请人和被复议机关的证据即作出复议决定;二是剥夺或变相剥夺行政相对人的陈述权、申辩权。有些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不依法告知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虽然告知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但未按规定保障相对人行政权利,或者不给相对人行使权利的时间和机会。如(2012)封行初字第015、017、019、021、023、025、027、029判决书就属于此类情形。

(四)行政执法中有些存在程序意识不强、证据意识不强、合理行政意识不强、行政法律文书不规范等问题,尤其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类案件中存在问题居多,如行政执法没有出示证件、一人执法、没有告知行政相对人的法定权利和义务等。

三、土地行政案件疑难问题解决途径及办法

  如何既使得有限的土地能够发挥最大的效益,进而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又使社会公平正义得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社会矛盾得到调和,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解决途径和办法:

第一,充分重视和发挥行政机关法制机构的功能和作用,从源头上预防化解行政争议。

行政处理程序是土地权属诉讼的前置程序,行政机关法制机构是处理行政复议案件、监督规范执法行为、研究执法诉讼特点、解决执法难点的主要机构,是法院和行政机关沟通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在推动本地、本部门执法水平提高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政府领导要将政府法制工作作为重要的工作内容来抓,为法制机构的发展提供平台,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功能和作用,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

第二,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的知法守法率。 

土地管理部门和法院要进一步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力度,在日常普法教育的同时,特别要利用拆除违法占地建筑物的现场,搞好法制宣传,立足自拆、助拆,力求做到“完成一处拆违,教育一片群众”。对涉及土地违法的常发区、易发区、重点区,要逐户上门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同时尽力帮助解决合理需求和实际困难,力求使被执行人理解和支持执行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开曝光一批典型土地违法案件,提高人民群众特别是党员干部的法律意识,在全社会形成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氛围。政府部门也要充分利用各种培训方式和载体,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第三、建立多重社会保障机制。

土地征收关系到国家、集体及个人的利益冲突和利益平衡,如果处理不当,就会损及各方利益,影响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对此应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明确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原则;完善补偿标准,拓宽补偿渠道;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程序;建立多样纠纷解决机制;拓宽补偿安置途径;更新观念,完善就业,建立多重社会保障机制。最大限度地争取到被征地农民对征地工作的理解与配合,从而有效推动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不断优化救济机制,增强人民司法的可接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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