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嘉县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不断强化“调解优先”理念,通过强化诉讼风险提示,耐心进行答疑释法,及时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11月6日,获嘉县法院中和法庭快速调解了一起被新乡市中级法院发回重审的保管合同纠纷案,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好评。
2011年10月15日晚上9点多,原告李文博(男,21岁)骑一辆黑色雅马哈牌踏板摩托车到被告孟迎宾经营的位于获嘉县城区新广场的都市E族网吧上网,将车停放在网吧楼下的一个过道内,该过道前后都有门,是专门为晚上上网的客人免费提供的停车场所,墙体上注明停车时间0:00—7:00。第二天上午11点原告李文博准备离开时发现自己的摩托车丢失。该摩托车车主为李兴朋,系李文博父亲。原告李文博、李兴朋向被告孟迎宾索赔未果,遂诉至法院,以被告未尽保管义务为由,要求被告赔偿其摩托车一辆。 经审理,获嘉县法院于2012年4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原告上诉至新乡市中级法院。2012年9月,新乡市中级法院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为由依法裁定撤消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
10月9日,中和法庭依法受理了该案。经过认真的查阅卷宗、询问双方当事人,主审法官找到了该案的主要症结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标的物,即原告摩托车的现有价值未能确定,这既是原审调解未果,也是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主要原因。于是,一方面迅速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确定了开庭日期;另一方面,迅速同技术部门进行联系,拟安排对摩托车的现有价值进行司法鉴定事宜。
经过多次同有关司法鉴定部门联系、沟通,得到的答复均是:由于该争议标的物即摩托车已经丢失,鉴定机构无法鉴定其实际价值,只能鉴定其理论价值。于是,审判人员耐心细致地向原告进行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他们一方面要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必然产生鉴定费用、差旅费等费用,会增加原告的负担;另一方面,如果被告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就可能导致该鉴定结论不被采信、原告败诉的后果,使原告对诉讼的结果有了一定的认识,并提出希望被告能赔偿其1000元的调解意见。
接着,审判人员与被告进行了长时间的谈心和释法,告知他一旦双方都要求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必然产生鉴定费用、差旅费等费用,从而增加不必要的诉累;而且,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被告无偿看管摩托车的事实没有争议,两者之间已经构成无偿保管合同关系,只是由于被告未尽到注意义务才出现了这个纠纷,被告应当承担部分责任,使被告清楚地认识到了自己的责任,被告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希望可以尽快化解纠纷。
看到案件出现了转机,审判人员便趁热打铁,迅速组织进行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顺利地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800元钱。一起棘手的发回重审案件在审判人员的精心调解下终于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