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嘉县法院:依法宣判首起单位行贿犯罪案

  发布时间:2012-11-12 09:47:47


    11月9日,获嘉县法院对新乡市登科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单位行贿犯罪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以单位行贿罪判处其罚金5万元;分别以单位行贿罪判处原新乡市登科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李运长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判处原新乡市登科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张聚文拘役两个月,缓刑六个月。这是新刑法实施以来,获嘉县法院依法审结的首起单位行贿犯罪案。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至2006年间,被告人李运长(男,46岁)在担任新乡市登科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被告人张聚文(男,58岁)在担任新乡市登科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期间,为了给本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两人向时任新乡市区信用联社理事长刘平臣(另案处理)行贿10万元、分多次向时任新乡市区信用联社主任张新春行贿13万元和0.8万元购物卡,被告人李运长还单独向刘平臣行贿8万元,总计行贿31.8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新乡市登科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李运长、张聚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其行为已经构成单位行贿罪,检察机关指控其犯单位行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单位新乡市登科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代表人朱新建、被告人李运长、张聚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单位新乡市登科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李长运、张聚文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责任编辑:l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