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延津县某村李老汉眼里,父债子偿天经地义。李老汉自己借钱给儿子娶媳妇,但法院判决自己还账而儿子不用还,让他很是不能接受,苦闷了很久。
李老汉膝下有一子李同,正值婚娶之年。但李老汉家境贫寒,仅有瓦屋三间,别无他物,至今无人说媒。这可急坏了李老汉一家人,情急之下,李老汉便携李同找到了同村邻好宋某家中。宋某家境富裕,李老汉向宋某借款1万,并为宋某出具了欠条。李同将款领走,随后建房娶妻。两年后,宋某向李老汉催还欠款,李老汉拒不偿还,称该款用于李同建房娶妻,应由其偿还;找到李同,李同将其拒之门外,称应由出具欠条的人偿还。宋某无奈,诉至延津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人偿还欠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借款给李老汉,李老汉出具了欠条,其之间的借贷合同已经成立生效。而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的效力仅及于合同当事人,并不能及于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李老汉偿还宋某欠款1万元,李同不承担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