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不付钱反抢劫 同伴不劝阻同受刑

  发布时间:2012-11-08 08:53:41


    因司机不同意车费“便宜点”,崔某、袁某二人便起了歹念,把司机现金连带手机抢走。11月7日获悉,延津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12年一天夜晚,崔某、袁某从新乡租了一辆出租车并谈妥价格回家。在来到村口时,崔某又要求减价,因出租车司机不给其减价为由,被告人崔某某反而向出租车司机要钱,袁某某也并未阻止,司机因害怕出事,将车上的120元现金交给了崔某某,崔某某又将司机手机拿走(手机经鉴定价值420元),并威胁司机不要报警,称已记住车牌号,如报警会找司机的麻烦。之后二人迅速离开,洋洋得意,找地方喝酒去了,二人不会想到司机回去就报警了,不久二人被捕。

    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为自己的愚蠢行为懊悔。经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人已构成了抢劫罪,二被告人系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崔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袁某某是从犯,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延津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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