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家恶狗咬伤幼童 法官呼吁加强管理

  发布时间:2012-11-08 08:49:53


    为看家护院,农村养的大多是大型犬,有的一家甚至养几条,且都是散养,狗患严重,且由于农村未建立起养犬许可证制度,一旦发生狗咬人事件,很难确定狗主人,致使被咬伤者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维护。

    11月7日获悉,延津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2012年8月22日,2岁半的小朋友崔华在母亲马丽的陪同下在集市上玩耍,突然一条恶狗扑向崔某,咬伤了崔某的左手,为此花去医疗费906元。马丽认为恶狗的主人系同村人崔明,但崔明对此不予认可。崔华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将崔明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崔明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5000元。

    庭审中,被告提出咬伤崔华的恶狗并非其自家的狗,原告申请证人作证,证明咬伤崔华的狗就是被告崔明家里的狗,被告认为证人证言只能证明原告被恶狗咬伤的事实,但是究竟是不是被告家里的狗将原告咬伤,证人无法证实,因为证人只能描述狗的大致轮廓和特点,但这并不能证明就是被告家饲养的狗。故整个庭审都围绕咬伤原告的恶狗是不是被告家里的狗展开,但双方当事人都同意调解解决此案,最终在王法官的悉心调解下,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由被告崔明当庭支付原告崔华1200元。

    近半年来,延津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多起恶狗伤人案件,这表明农村养犬管理存在很多漏洞,农村养犬管理制度亟待建立。由于农村养犬管理制度的缺失,一旦发生恶狗伤人案件,如果双方对恶狗的饲养人产生争议,会给司法认定带来很多困惑和麻烦,延津县人民法院特别呼吁:加强对农村养犬的管理力度,尽快在农村建立养犬许可证制度,对犬只进行详细登记,提高农村文明养犬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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