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11万 拘役3个月

  发布时间:2012-11-07 12:31:40


    受贿是犯罪,行贿也是犯罪。新乡市某小区的王东(化名)就是因为行贿而触犯了刑法。11月7日,获嘉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王东犯行贿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王东是新乡市某小区人,任新乡市一家公司的总经理。2004年8月2日,王东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新乡市北干道二中路口中国银行分理处,向时任新乡市区农村信用联社主任的张某银行帐户上存入10000元人民币;9月份他又送给张某50000元人民币;2004年底,王东为感谢张某在贷款过程中给其提供了帮助,在介绍张某从其朋友处购买房产时,王东为张某垫付了5万元的房款。因涉嫌行贿,王东于今年5月30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张某因为受贿也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获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王东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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