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小矛盾大打出手 触犯刑律终被判刑罚

  发布时间:2012-11-07 10:31:44


    俗话说的好,“远亲不如近邻”,在生活当中,邻里之间的关系甚至比远方的亲人还亲,邻里之间应该互帮互助,互谅互济,我国法律甚至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邻里之间的行为,然而,有些人为了自己的一点小利益,不但不相互沟通,取得对方的谅解,竟然大打出手,最终引发更大的后果。

    2012年11月7日获悉,延津县法院审理了被告人秦立故意伤害受害人李艳艳一案。

    法院审理查明:秦立家住延津县司寨乡岸下村,与李艳艳是一个村的,并且还是邻居,本来两家关系还算可以,后来因为修建房子使两家因为宅基地、 树木产生了一些矛盾。在矛盾产生后两家都不愿意坐下来通过沟通解决矛盾,随着时间的积累,她们心中的仇怨越来越深,在2011年5月31日15时许,秦立因为气不过,最终在李艳艳家门口的路上大打出手,在打架的过程中,秦立用拳头将李艳艳的嘴部打伤,然后便离开,而李艳艳则因为不服便将秦立给告了,经法医鉴定,李艳艳牙齿损伤脱落之损伤属轻伤,构成刑事犯罪,因此检察院介入此案,而在案发后,秦立积极赔偿李艳艳现金23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秦立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双方系邻里纠纷引发打架,双方就民事赔偿已达成调解协议,故对被告人秦立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秦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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