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6日获悉,延津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法官们驱车来到延津县东方骨科医院,在病人的病榻前开庭审理了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
2011年10月,家住延津县石婆固乡的张军、张立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了本村北地杨树35株。经鉴定,被采伐的35株杨树的立木材积为11.1立方米,二被告依法应当对此承担刑事责任。
在案件移交到法院后,被取保候审在家的被告人张军却意外摔伤,不得不住院治疗。俗话说,伤筋动骨一百天,如果等到被告人康复出院再传唤其到庭审理此案会超出正常审理期限,主审法官考虑到如果硬性传唤被告人到庭,对被告人的康复很不利,便向审判长提出申请,把开庭的地点设在延津县东方骨科医院,并得到了审判长的批准。
开庭当日,在延津县骨科医院的病房里,法官、公诉人、书记员、被告人组成了一个小小的充满人性关爱的法庭。天气虽然寒冷,但被告人张军却热泪盈眶,他诚恳的告诉法官:“我认罪,我是个犯罪的人,但却得到了你们如此的照顾和关爱,这么冷的天还让你们跑到这里来办案,谢谢你们!今后我一定遵纪守法,不再触犯法律,不给国家添麻烦了。”
在法官们的辛苦努力下,该案顺利开庭,案件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