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交通规则不仅仅是保障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更是对自己及家人的负责,然而,有些人却不以为意,认为这是小题大作,一般是不会有事的,最终这些人中一部分人会因为发生交通事故而追悔莫及。
2012年11月6日获悉,延津县审理了原告杨超诉被告李力、周良、赵燕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结。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8日11时许,杨超因为有事乘坐周良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在乘坐的过程中杨超知道周良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是无牌号的,却不在意,杨超再坐摩托车的过程中并没有戴安全头盔,当摩托车驾驶到延津县王楼乡前牛村粮库门口时,周良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同方向行驶的李力驾驶的汽车在左转弯时发生碰撞,造成周良及杨超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到损害,杨超当天便送到延津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并于当天转院到新乡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进行治疗,杨超在出院后到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杨超进行鉴定,经过鉴定,杨超属于七级伤残,延津县交警接到报案后立即赶到现场进行鉴定,通过鉴定认为周良负主要责任,由于李力驾驶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未经审验,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但是由于该车实际上有李力控制,因此李力应负次要责任,赵燕燕、杨超不负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受害人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应当有侵害人予以赔偿。本次事故中,周良负主要责任,李力负次要责任,由于杨超明知周良驾驶的是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未知周良有无摩托车驾驶证和自己未戴安全头盔的情况下仍为周良的摩托车加油并乘坐,对自己所受伤害的发生在主观上均有一定的过错,应当适当减轻被告周良的赔偿责任,依法判决如下:被告李力赔偿原告杨超各项费用共计82873.21元,被告周良赔偿原告杨超各项费用共计11292.79元。
这件案件告诉人们为了自己、家人以及他人着想,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行驶,避免发生无法挽回的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