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的档案和户籍被企业弄丢,致使其因“黑户”不能正常就业、生活以及享受各项待遇长达20年,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企业应承担侵权责任。
1958年出生的宋某从部队退伍后,于1982年安排到原国营新乡化纤厂(现为新乡白鹭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化纤厂)工作。1984年,因违反退伍安置政策,化纤厂决定清退宋某,注销其城镇户口和粮食关系,并将其档案和户籍转至宋某的原籍。后宋某发现自己的档案和户籍并未转回原籍,其多次要求化纤厂查找,直至2010年才被告知户口在办理迁移手续中丢失。2011年,化纤厂对公安机关出具了证明,宋某才得以办理户籍补办手续。宋某认为化纤厂应为自己20多年黑人黑户的无助痛苦承担责任,遂以侵权责任纠纷将化纤厂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化纤厂将原告宋某档案和户籍丢失的行为,确实给原告造成了损害后果,但因原告无证据证明其具体损失情况,所以只支持了原告索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